
隨著運動與健身風潮,市售食品包裝常見「高蛋白質」、「2倍蛋白質」、「低糖高蛋白質」等宣稱。依據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2月19日修正公告之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》,此類標示必須符合明確標準。以下整理食藥署的重點說明,協助了解常見宣稱的適用條件與數值依據。
高蛋白質標示準則
欲在包裝上使用「高蛋白質」、「富含」、「多」或「強化」等用語,食品須符合下列任一標準:
- 固體或半固體食品 每 100 公克含蛋白質 12.00 公克或以上
- 液體食品 每 100 毫升或每 100 大卡含蛋白質 6.00 公克或以上
舉例而言,若豆漿標示為「高蛋白質」,該豆漿每 100 毫升或每 100 大卡所含蛋白質應高於或等於 6.00 公克,才屬合規。
比較式宣稱的適用條件
以「某食品的 2 倍蛋白質」、「較…多」、「較…高」等比較式宣稱,必須滿足明確差值門檻,且包裝須標示比較對象與實際差異數值:
- 固體或半固體食品 與同類參考食品相比,每 100 公克蛋白質須多 6.00 公克或以上
- 液體食品 每 100 毫升或每 100 大卡須多 3.00 公克或以上
此外,標示時應清楚說明比較對象名稱與數值,例如說明某產品每 100 毫升所含蛋白質為參考品的 2 倍,並揭示具體的差異量。
複合宣稱時的衡量單位要求
若包裝同時使用多項營養宣稱(例如「低糖高蛋白質」),各項宣稱必須以相同衡量單位表示,例如同以每 100 毫升或同以每 100 大卡為基準。
以豆漿標示「低糖高蛋白質」為例,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每 100 毫升糖含量少於 2.50 公克,且蛋白質含量大於 6.00 公克。
消費者閱讀標示的重點
食藥署提醒民眾選購食品時,應詳閱營養標示與產品說明,確認宣稱所依據的單位與數值是否符合個人營養需求,避免僅憑包裝用語做購買判斷。對於宣稱內容或法規細節有疑問者,可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進一步資訊。
重點回顧
本文章介紹食品包裝營養宣稱的新規範,規定高蛋白質標示需符合特定蛋白質含量標準,並要求比較式宣稱明確標示差值與對象。多項宣稱必須用相同衡量單位以確保資訊透明,提醒消費者留意標示依據,進行理性選購與確認。
本文章內容僅供健康知識參考,不能替代專業醫療建議、診断或治療。如您有任何健康疑慮,建議諮詢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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